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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请求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发布时间: 2015-03-25 16:24    

也就是说,此处所说的买受人的占有应当是有法律或者合同依据的占有,如果是抢占、强占合同标的物等非法占有的情况下,就不能请求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不能请求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在“一物二卖”的情况下,其中一个买受人已经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但未取得所有权;另一个买受人虽然支付了订金或购房款,但未占有标的物,亦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这种情况下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呢?例如,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将其所有的一处房屋出让给乙,但是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亦未交付房屋。后因房价上涨,甲将同一房屋出让给丙,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已经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丙。乙丙两人同时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如何处理呢?丙是应当将其已经占有的房屋退还,还是有权请求甲将房屋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呢?我们认为,**,应当认定前后两份买卖合同均有效。**,已经占有买卖标的物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取得完整的物权。物权的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分权,占有属于物权的权能之一,占有权是物权的核心。
因为,只有占有物,才能使用物,从物上取得收益,以及对物作出处分。我们认为,当某一民事主体占有物时,即已经享有了对该物的部分物权权能。我国现行《物权法》的欠缺之一就是未对占有权作出足够细致的规定。占有是日常生活中民事主体对物的一种常见状态,如果当事人已经取得房屋钥匙、搬进房屋居住,就已经享有了对房屋的占有权,该占有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另一买受人虽然支付了订金或购房款,但是只享有对物的债权。占有权较之还属于期待权的买卖合同项下的债权而言,应当优先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尽管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签订在甲与乙的买卖合同之后,但是由于丙已经占有房屋,所以丙有权要求取得完整的物权。在处理“一物二卖”的案件时,不能仅仅从《合同法》的角度来思考,还应当从《物权法》的角度来思考,一定要综合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与《物权法》的规定。第三,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有权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需要强调的是,此处所说的占有必须是合法占有,不包括非法占有的情况;而且这种占有还必须是纠纷发生之前的占有。也就是说,此处所说的买受人的占有应当是有法律或者合同依据的占有,如果是抢占、强占合同标的物等非法占有的情况下,就不能请求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