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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我国对于人身伤害赔偿是完整而且明确的
    发布时间: 2015-03-25 17:02    
会计学博士,CPA,曾在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和科罗纳多大学任教35年。
可以说我国对于人身伤害赔偿是完整而且明确的
人身伤害是指因产品具有缺陷而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所造成的损害,包括健康所损、致人残疾、致人死亡。对人身伤害的赔偿,通常适用一般侵权赔偿原则,要求赔偿人身伤害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各国产品责任法及国际公约均有规定,赔偿范围也几乎没什么分歧。80年代以来我国法律对于人身伤害赔偿范围日趋扩大。(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了人身伤害赔偿,此后1993年<产品质量法)进一步增加了致人死亡的应当赔偿抚恤费,随后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增加了治疗期间的护理费、残疾生活自助具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2000年修改的<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1款对人身伤害赔偿作了完整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经过这一次修改,可以说我国对于人身伤害赔偿是完整而且明确的,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与国际上的规定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