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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会计的两个核心问题
来源: | 作者:law-100 | 发布时间: 3315天前 | 166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些企业由于自身管理不善或受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难以偿还到期债务等问题,许多债务企业与债权企业协商后,采取以资产清偿债务或将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以缓解财务困难。
一、我国债务重组准则的三次变革 
作为我国对债务重组交易的核心规范文件,债务重组准则经历了1998年制定、2001年修订、2006年再修订三次变革: 
(一)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的制定 
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与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一些企业由于自身管理不善或受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难以偿还到期债务等问题,许多债务企业与债权企业协商后,采取以资产清偿债务或将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以缓解财务困难。 
为了规范债务重组交易,我国财政部1998年6月颁布了债务重组准则,该准则较大的亮点在于公允价值的应用以及将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准则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人当期损益;债务转为资本的,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人当期损益。此准则规范了债务重组方式、会计处理方法、信息披露等,增强了债务组会计信息可比性。但在当时的会计环境下,公允价值的应用以及债务重组损益计入利润表成为企业操作利润的手段,这极大的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与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