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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权
    发布时间: 2018-12-19 15:29    

并一直持续至诉讼终结,如果提起诉讼的股东在诉讼中失去股东身份或持股条件达不到法定条件时,该股东即不具备原告资格。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权
**,“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即股东行使代表诉讼权时,必须先经过一定的程序:当公司权利受到侵害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应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机构拒绝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天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
因此,股东在行使代表诉权时,书面向公司法定机构提出请求是必经程序,在提出书面请求后如出现被拒绝或法定期间内未起诉或紧急情况,不立即起诉将给公司利益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股东可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即,提出请求后,出现上述三种情况之一时,股东行使代表诉权即具备条件。**、行使代表诉权的股东资格的限制。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影响公司经营发展,《公司法》在持股数、持股时间上对行使代表诉权的股东资格进行了限制:持股数: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时间: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天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同时,上述条件应当是自股东提起诉讼之日起即具备,并一直持续至诉讼终结,如果提起诉讼的股东在诉讼中失去股东身份或持股条件达不到法定条件时,该股东即不具备原告资格。